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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解读《山东省实施<民用运力国防动员条例>办法》

发表时间:2016-08-24    点击:

解读《山东省实施<民用运力国防动员条例>办法》
《山东省实施<民用运力国防动员条例>办法》于2012年3月19日经省政府第120次常务会议通过,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省第一部关于民用运力国防动员方面的省政府规章,对于加强民用运力国防动员工作,保障军队在战时及平时特殊情况下对民用运力的需要,维护征用方、被征用方和使用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国防交通建设和全省交通建设的协调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制定出台《办法》的重要意义
  民用运力国防动员是指在战时及平时特殊情况下,根据国防动员需要,依法对单位和个人所拥有或者管理的车辆、船舶、航空器等民用运载工具及相关设备、设施、人员,进行统一组织和调用的活动。民用运力国防动员是战争动员的重要组成部分。民用运力国防动员水平的高低直接反映着交通运输对国防建设的保障水平,直接关系着战争的胜败和国家的安危。因此,党和政府历来高度重视民用运力国防动员工作。2003年,国务院、中央军委联合发布了《民用运力国防动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作为我国第一部规范民用运力国防动员工作的行政法规,《条例》的颁布实施规范了民用运力国防动员活动,对于提升民用运力国防动员工作水平,巩固国防,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条例》作为规范全国民用运力国防动员工作的行政法规,制度措施规定得比较宏观和原则,迫切需要根据我省实际加以细化,从而适应我省民用运力国防动员工作的需要。《办法》的制定出台,充分考虑了我省的实际情况,对《条例》进行了细化和补充,进一步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国防交通主管机构的民用运力国防动员职责和任务,明确了各级民用运力的管理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拥有或者管理民用运力的单位、个人的权利和义务,把我省在多年的民用运力国防动员工作中积累的一些好经验、好做法,以立法的形式固定下来,从而为我省民用运力国防动员工作健康、持久、深入地开展,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
  同时,制定《办法》对适应新时期军事斗争准备,全面加强国防交通动员具有重要意义。当今的国际形势,和平与发展仍然是主流,但霸权主义、强权政治依然存在,地区冲突、局部战争连续不断,恐怖主义活动猖獗;我国周边地区很不稳定,诱发冲突的因素很多,特别是“台独”问题,“南海”问题等,直接关系国家统一、领土完整、民族振兴的根本利益。我省地处黄海前哨,扼守京津门户,屏护中原要地,战略地位十分重要,军事斗争准备任务十分繁重,必须提高对做好国防动员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认真抓好民用运力国防动员工作。《办法》的制定出台,不仅对打赢未来高技术条件下的局部战争具有重要的保障作用,而且对提高运输企业管理水平,强化民用运力市场管理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以国家加强国防建设的基本方针为指导,以《国防动员法》、《民用运力国防动员条例》等法律、法规为依据,科学总结了我省民用运力国防动员工作实践经验,确立了一系列具体制度,从民用运力国防动员的领导关系与机构、动员准备、动员实施、补偿与抚恤、经费保障等方面对民用运力国防动员工作进行了全面规范。
  一是进一步明确了相关部门职责。目前,我省民用运力的管理部门比较多,运输企业的所有制类型比较多,民用运力的所有人比较分散。为确保民用运力国防动员的规范运作、程序运行,《办法》进一步明确了民用运力国防动员中政府相关部门的职责以及相关的义务与权利,使之在实际工作中能够各尽其职,相互协调、相互配合,提高民用运力国防动员效率。
  二是进一步明确了军事训练、演习征用民用运力补偿费用保障问题。《条例》虽然主要是规范战时的动员行为,但也规范平时军事训练、演习时的征用行为。在平时大量的军事训练、演习中,部队征用民用运力时的补偿是一项重要工作,为此,《办法》在第七条中增加了军事训练、演习征用民用运力进行补偿的条款。
  三是进一步细化了民用运力国防动员准备工作。为保证战时及平时特殊情况下,能够及时有效地实施民用运力国防动员,平时做好动员准备工作是非常必要的。由于《条例》只对动员准备工作作了原则性规定,为此,《办法》专门用了六条对动员准备工作进行了细化,从民用运力的统计、登记编组、编制预案、制定年度训练计划、民用运载工具加装改造等方面作了详细规定,为战时和平时特殊情况下能够迅速进行民用运力动员奠定了基础。
  四是进一步明确了民用运力国防动员实施的程序。民用运力国防动员的实施涉及多个单位、多个步骤,比较复杂。为解决实施中容易发生的责任不清、效率不高的问题,《办法》专门规定了有关机构、单位和个人在动员实施过程中的职责、义务,并明确规定了被征民用运力交付使用单位时,交接各方必须履行的程序,从而保证民用运力国防工作实施阶段的有序运行。
  五是进一步明确了民用运力复员程序。民用运力复员是民用运力动员的重要组成部分,相对地方各级政府来说,民用运力复员比民用运力国防动员准备更为复杂,工作难度更大,需要解决的问题更多。每个问题的处理都直接关系到单位和个人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军民关系和军政关系。为此,《办法》将民用运力复员作为一个工作阶段,专门对民用运力复员工作作了相应的规定。
  六是进一步明确了补偿和抚恤的制度。为了维护被征民用运力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保护被征用方参与民用运力国防动员的积极性,对被征民用运力的单位和个人因履行国防动员义务而遭受伤亡或者直接财产损失的,《办法》规定应当予以抚恤和适当补偿,并明确了进行补偿和抚恤的主体、具体程序,从而保证了补偿和抚恤工作的落实。此外,《办法》还对违反民用运力国防动员有关规定的行为专门设立了法律责任,明确了负有民用运力国防动员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国防交通主管机构、国民经济动员机构、人民武装动员机构、民用运力使用单位违反《办法》规定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从而保证规章的贯彻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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